2018年3月,我國首次就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,在一年多的時間里,經過反復討論和修改,2019年5月《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》正式發(fā)布,同綠證相結合的強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正式建立。該通知從頂層架構出發(fā)提出了保障機制的各主體的責任,但沒有公布具體的細則。
2020年2月底,《省級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》公布,作為保障機制的補充明確了實施機制的細則。
能源主管部門是牽頭負責單位,委托電力交易機構考核消納指標,消納市場主體分為兩類:售電用戶,主要是電網和售電公司;電力用戶,主要是用電企業(yè),包括使用自備電廠的企業(yè)。
從圖中可以看出,能源主管部門總負責,對下委托電力交易機構開展工作,對外負責每季度公布消納主體的清單。
電力市場交易機構負責建立相應的市場交易平臺,梳理市場主體的賬號形成清單,負責消納量的交易,并對消納完成情況進行核算、匯總和分析評估,上報能源主管部門。
各市場主要在電力市場交易機構注冊賬號,承擔相應的消納份額。對于售電企業(yè),承擔的是其售電量對應比例的消納量,用電企業(yè)承擔是用電量的對應的比例的消納量。
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計算,分為三類:
1.全額收購的保障性可再生能源電量,由電網負責在區(qū)域內分配,首先考慮居民、農業(yè)、公用事業(yè)和公益性服務等,剩余電量目前考慮無償在用電企業(yè)分配(不含未接網的自備電廠企業(yè)和獨立電網公司)。
2.市場交易化電量,按交易結算電量計算。
3.自發(fā)自用電量,按電網企業(yè)計量計入對應的自發(fā)自用企業(yè)。
未完成考核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交易:
1.超額消納量,在電力交易機構交易。
2.綠證,在綠證交易平臺交易。同時由于農業(yè)和專用電量(供暖)不計入考核,因此該部分電量不參與交易。
2020年2月底,《省級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》公布,作為保障機制的補充明確了實施機制的細則。
能源主管部門是牽頭負責單位,委托電力交易機構考核消納指標,消納市場主體分為兩類:售電用戶,主要是電網和售電公司;電力用戶,主要是用電企業(yè),包括使用自備電廠的企業(yè)。

從圖中可以看出,能源主管部門總負責,對下委托電力交易機構開展工作,對外負責每季度公布消納主體的清單。
電力市場交易機構負責建立相應的市場交易平臺,梳理市場主體的賬號形成清單,負責消納量的交易,并對消納完成情況進行核算、匯總和分析評估,上報能源主管部門。
各市場主要在電力市場交易機構注冊賬號,承擔相應的消納份額。對于售電企業(yè),承擔的是其售電量對應比例的消納量,用電企業(yè)承擔是用電量的對應的比例的消納量。
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計算,分為三類:
1.全額收購的保障性可再生能源電量,由電網負責在區(qū)域內分配,首先考慮居民、農業(yè)、公用事業(yè)和公益性服務等,剩余電量目前考慮無償在用電企業(yè)分配(不含未接網的自備電廠企業(yè)和獨立電網公司)。
2.市場交易化電量,按交易結算電量計算。
3.自發(fā)自用電量,按電網企業(yè)計量計入對應的自發(fā)自用企業(yè)。
未完成考核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交易:
1.超額消納量,在電力交易機構交易。
2.綠證,在綠證交易平臺交易。同時由于農業(yè)和專用電量(供暖)不計入考核,因此該部分電量不參與交易。